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43號聲請人 賴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