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5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5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永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