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 陳李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江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2萬元(計算式:面積166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元×權利範圍4/8=8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3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