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10號上訴人 陳敬忠 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0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受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3,87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用,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