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15號原告 林定祥 被告 朱子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8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另有起訴被告 呂家緯 部分,因刑事部分業經審結,已先行移送)。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