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2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2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2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秀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沈尚韋
一、債務人陳秀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秀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沈尚韋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秀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秀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沈尚韋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32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秀蓮│108.7.24│109.3.23│年息5.1%│││225751│├──────┼──────┼───────┤││元││109.3.24│至清償日止│年息4.25%│├──┼───┼─────┼──────┼──────┼───────┤│002│新臺幣│沈尚韋、陳│108.7.24│109.3.23│年息5.1%│││91715│秀蓮├──────┼──────┼───────┤││元││109.3.24│至清償日止│年息4.25%│└──┴───┴─────┴──────┴──────┴───────┘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秀蓮邀債務人沈尚韋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107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32萬元(請求金額225,751元)、13萬元(請求金額91,715元)共計45萬借款(債務人沈尚韋保證其中13萬元),如對債務人陳秀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沈尚韋負全部清償責任,並共同簽立汽車貸款約定書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
7月24日後即未履行,其後之本息均未依約繳納,其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期、利率、約定繳息日等詳如汽車借款約定書所載;債務人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汽車貸款約定書第十一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8年7月23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1097號可憑,誠屬非是,依汽車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本金317,466元及如附表之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汽車借款約定書、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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