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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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執行處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4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大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抗告狀誤載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屬)間撤銷執行處分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22日112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賴映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