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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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執行處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4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大欽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抗告狀誤載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屬)間撤銷執行處分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22日112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賴映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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