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1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於民國95年2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616號判處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有期徒刑1年6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有期徒刑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292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211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四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1號裁定均減刑二分之一,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另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301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確定,徒刑部分接續前開徒刑執行,並於95年2月3入監執行,95年1月23日起算,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1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99年9月2日,並於98年10月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117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