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告 黃佩玲
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 律師
被告 謝天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因原告未提出交易資料,或由鑑定機關就系爭建物作成之鑑定報告,且房屋課稅現值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與實際交易價額未必相當,衡諸交易常情,房屋課稅現值係遠低於實際交易價額,尚無從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是本院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列,與系爭不動產路段相同、建物型態相近之鄰近不動產於113年間之交易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70,10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胡旭玫
附表:
不動產
建物面積
相近條件不動產之交易單價(元以下四捨五入)
花蓮縣○○鄉○○段00○號建物(建物門牌:花蓮縣○○鄉○○村○○街00號4樓)暨其坐落之同段153地號土地
101.88m²
39,950元/m²
系爭房地價額:101.88m²×39,950元/m²=4,070,1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