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3468號
債權人大旺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舒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於114年1月底,私下聯絡系爭房地屋主 黃建熹 欲於114年2月9日私下洽談系爭房地買賣事宜,請提出足資認定此一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