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274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梁懷德

楊忠聲

顏孝辰

被告 尹良珍尹彣誼尹俐文

尹良倩

尹良慧

尹良萍

許淑玲

尹良音

尹良瑩

前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宋銘樹 律師

朱敬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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