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茂憲選任辯護人金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茂憲自民國壹佰年玖月貳拾陸日起禁止與辯護人以外之人接見、通信及文書或其他物品之受授。
理由
一、被告翁茂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2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0年9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於本院100年9月26日行準備程序時,翻異前詞否認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販賣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證人 陳建霖 之犯行,核與證人陳建霖於偵查中之證述尚有出入,為免被告於接見、通信或受授物件時有勾串證人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禁止被告與辯護人以外之人接見、通信及文書或其他物品之受授。
三、依刑事訴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