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870號債權人 張詠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建鋒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本件所欲請求之金額是否應係新臺幣100萬元,及自
民國104年6月5日開始計算利息?(台端105年7月30日聲請更正錯誤狀第3點記載金額為1,018,210元,似將利息加入本金)。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