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煙毒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三○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煙毒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六日駁回抗告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甲○○因煙毒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吳昭瑩法官陳世淙法官謝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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