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李秉翰
被 告 林益成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505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民國10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日上午11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楊博欽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陸仟零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蔡淑貞
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蔡淑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