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8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曾天邦 債務人 賴芷苓 債務人 賴振興
一、債務人賴芷苓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柒萬壹仟柒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賴芷苓、賴振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壹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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