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493號
抗 告 人  吳雲青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照 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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