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王瑞彰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范紫羚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附表所示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全部未遮隱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7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南村││773││57.62│全部│范紫羚│├──┼───┼────┼────┼────┼────────┼─┼─────────┼──────┼──────┤│002│南投縣│埔里鎮│南村││774││57.48│全部│范紫羚│├──┼───┼────┼────┼────┼────────┼─┼─────────┼──────┼──────┤│003│南投縣│埔里鎮│南村││781││22.96│全部│范紫羚│├──┼───┼────┼────┼────┼────────┼─┼─────────┼──────┼──────┤│004│南投縣│埔里鎮│南村││782││22.09│全部│范紫羚│└──┴───┴────┴────┴────┴────────┴─┴─────────┴──────┴──────┘┌────────────────────────────────────────────────────────────────┐│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7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74│中山路四段208│南村段773、782│住商用、鋼筋混│一層:41.33、二│陽台:6.02│全部│范紫羚│││││之6號│地號│凝土造、4層│層:54.64、三層│││││││││││:54.64、四層:8│││││││││││.79、騎樓:15.23│││││││││││、合計:174.63│││││├──┼───┼───────┼───────┼───────┼────────┼───────┼───┼──────┼─────┤│002│75│中山路四段208│南村段774、781│住商用、鋼筋混│一層:41.33、二│陽台:6.02│全部│范紫羚│││││之7號│地號│凝土造、4層│層:54.64、三層│││││││││││:54.64、四層:8│││││││││││.79、騎樓:15.23│││││││││││、合計:17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