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敬傑具保人曾淑鳳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犯沒入保證金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淑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淑鳳因被告曾敬傑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諭知以2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曾淑鳳出具現金保證,而該案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126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而移送執行等情,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經聲請人依其陳報之住所合法傳喚、並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查;另聲請人並依具保人陳報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單、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在卷可參,又被告目前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並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