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7年度鑑字第14131號公懲判決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7年鑑字第14131號公懲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014131號移送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設臺北市○○區○○路3段296代表人 李仲威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郭政通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科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郭政通降貳級改敘。
事實
壹、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被付懲戒人郭政通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下:
(一)本署科員郭政通於本(106)年6月1日調任後勤處補保科服務,其於6月20日至9月7日期間,利用私刻科長、專門委員、副處長及處長等層級長官之職名章,完成「謹陳海岸總局陳報『國防部軍醫局辦理106年度國軍衛生勤務人員獎助金核發作業審查』受檢資料乙份」等8案公文決行事宜。
(二)經本署政風處調閱 郭員 承辦之公文,認其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罪,除於本年11月13日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刑事責任外,並案移人事單位檢討郭員行政責任。
(三)依本署106年11月24日召開軍職人員考績獎懲評議會決議,考量其行為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罪,且事證明確,認有懲戒之必要,爰建議移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並經機關首長核定在案。
二、郭員違法事實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⒈本署106年11月13日署政預字第0000000000號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文1份。
⒉郭員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之承辦簽案各1份。
⒊郭員事實陳述報告1份。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本人於106年6月1日調任補保科,辦理服裝及運補業務,並於6月份至7月底代理部分醫療業務,因業務不熟悉,且遭遇民人服裝陳情案、提報服裝研改專案、北方三離島(彭佳嶼、基隆嶼及龜山島)運補等案件,因未能兼顧業務執行,致使公文簽辦延誤(8件公文,7月底7件及9月底1件),遂私自刻了處裡長官職章使用,並於最後一次使用後第3天,將其職章毀損並丟棄於文山運動中心公車站前垃圾桶。
二、因為工作上的壓力,使本人開始容易心生負面想法,並於夜間就寢時常會驚醒,每日感到異常疲憊,後又私自刻了處裡長官職章使用,並使自身更陷入每日提心吊膽的生活,害怕於某日私刻長官職章並使用情事遭其發現,且面對長官時感到愧疚,因其間工作壓力及私刻長官職章使用,心理折磨不勝負荷,於8月前往萬芳醫院精神科就診,且經醫師診斷有憂鬱症情形(檢附病歷及診斷證明書),經過本次教訓後學習到遭遇事情須勇於面對,切勿隱瞞或虛應了事,因為事情不但無法解決,並且其後果可能是無法承擔之重,本人會將這次教訓深記於心並不再犯,請貴會再給一次機會改過。
三、附件證據:⒈病歷影本3張。
⒉診斷證明書1張。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郭政通於106年6月1日調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稱海巡署)後勤處補保科少校科員,係以從事海巡署人員之服裝補給、外島運補等為公務之人,明知公務上呈請上級批核之簽呈,須由各層級主管人員批示核章,竟基於偽造公文書之犯意,於106年6月間,在不詳處所,請不知情之商家,偽造同單位之主管即後勤處處長 蔡麗仙 、副處長 林彥 、專門委員 李寶卿 、科長 戴玉萍 等人之職名章,並自106年6月20日起至同年9月7日止,分別在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簽呈公文書上,蓋用前開偽造之主管職名章,並在職名章旁註記審核之時間,再持以行使,致其任職單位之秘書室文書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公文業經權責人員批核,予以用印發文或辦理歸檔作業,足以生損害於檔案稽核管考人員管理公文之正確性。案經海巡署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付懲戒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罪,依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218條第1項規定,論處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而於106年12月13日以106度偵字第28176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本院書面答辯及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海巡署提出之被付懲戒人偽造公文書及行使偽造公文書彙整表、前開偽造並持以行使之簽呈(附表編號1至編號8)、被付懲戒人事實陳述報告等影本、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1月3日北檢泰談106偵28176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同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8176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之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法失職行為。其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員 石木欽
委員 廖宏明 委員 吳景源 委員 吳水木 委員 張清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嚴君珮附表(被付懲戒人偽造並持以行使之簽呈):
┌──┬────────────────┬───────┐│編號│公文主旨│公文文號│├──┼────────────────┼───────┤│一、│檢陳本總局及所屬機關配合國防部辦│0000000000號。│││理「國軍衛生勤務人員獎助金核發作││││業審查」受檢資料。││├──┼────────────────┼───────┤│二、│海岸總局函覆「106年6月及7月東沙│0000000000號。│││地區軍艦專案運量需求」差異說明。││├──┼────────────────┼───────┤│三、│檢陳本總局暨各地區巡防局106年6月│0000000000號。│││份後勤主要裝備妥善情形案,如附件││││,請鑒核。││├──┼────────────────┼───────┤│四、│有關「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中央公│0000000000號。│││有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第2季填報「││││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GPMn││││et2.0)追蹤作業系統,請如期填報││││,請查照││├──┼────────────────┼───────┤│五、│檢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訪視本總│0000000000號。│││局東沙指揮部會議紀錄案,請備查。││├──┼────────────────┼───────┤│六、│檢陳本總局暨所屬機關辦理「太陽光│0000000000號。│││電2年期推動計畫-中央公有屋頂與國││││有土地設置太陽能」執行情形,如附││││件,請鑒核。││├──┼────────────────┼───────┤│七、│檢陳本局106年8月份第4週「三離島│0000000000號。│││」運補辦理情形,如附件,請鑒核。││├──┼────────────────┼───────┤│八、│謹陳配合國防部軍醫局辦理106年度│106F04D04288號│││國軍衛生勤務人員獎助金核發作業審│。│││查案,簽稿併請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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