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五號
再審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陳鄭權 律師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肆拾叁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應徵裁判費陸仟伍佰玖拾參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欲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書記官吳鎮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