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563號
原   告 漢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91,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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