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9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99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9966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1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貳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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