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稅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稅簡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申請查調所得及財產清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稅簡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俊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申請查調所得及財產清單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本院109年度稅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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