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元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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