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7號原告 尹德權 被告 林世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過失傷害罪(本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113號),故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原告身體行為所致之財產或非財產損害,而原告起訴時關於財物損失新臺幣(下同)3,900元(計算式:2,800元+300元+800元)及機車車損費用8,250元之請求,為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乃係對人傷害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非屬同一請求權源,應另徵裁判費,是本件財物損失及機車車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50元(計算式:3,900元+8,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財物損失及機車車損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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