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字第57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578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榮霖

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

被告 林麗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0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808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江靜盈

附註一: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本件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0元,惟原告

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為12,600元(計算式:工資5,

000元+烤漆7,600元=12,600元),故原告請求逾12,6

00元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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