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 顏嘉宏
顏世金
顏連德
顏文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張郁姝 律師被告 陳忠慶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法定代理人 吳岳羽 訴訟代理人 曾唯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1頁第18行關於「1,8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8,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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