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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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萬居 (即 吳秀玉 之繼承人)
王佩芬 (即吳秀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零叁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零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