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96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129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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