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誌誠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誌誠為執業律師,於民國106年間受告訴人 鄧智華 之胞兄 鄧智榮 等人委任,為鄧智榮等人對告訴人鄧智華提出分割共有物之民事訴訟,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22號審理。詎於10
8年5月21日下午,法官行公開審理之開庭過程中,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苗栗地院民事第9法庭內,鄧智榮提到告訴人鄧智華提出的繳費單據之際,被告林誌誠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王八蛋,他以為他是誰」之語辱罵當時並未到庭之告訴人鄧智華。嗣告訴人鄧智華向苗栗地院提出聲請,並經苗栗地院法官於108年10月31日裁定交付上開民事案件之錄音,告訴人鄧智華聽取錄音後,並於109年4月13向本署提出刑事告訴,始循線查悉被告林誌誠上開公然侮辱犯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林誌誠已於110年4月9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