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36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政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3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政功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參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10行關於「嗣於同年4月28日23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嗣於同年4月28日23時15分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段第8-9行關於「103年5月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5月15日」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再犯本案,顯見其並未戒除毒癮,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包(驗餘淨重0.4388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3年5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扣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1個,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3223號被告鄭政功男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政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7年度毒聲字第19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8年7月28日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於同年11月9日強制戒治期滿,由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5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不知悔改,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年內之103年4月27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中燒烤並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4月28日2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與八德街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390公克,驗餘淨重0.4388公克),並依法對其採集尿液送驗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鄭政功於偵查中對於上開時間、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坦承不諱,且其尿液經送鑑定結果,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確係呈陽性反應,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1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移送者姓名暨代碼對照表(代碼編號:J0000000)在卷可憑。另經被告同意搜索,於其衣物口袋中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確為甲基安非他命,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5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應為施用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檢察官邱舒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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