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4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明知如附表所示「料理鼠王」、「報應」等8部影音視聽著作,分別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等在我國地區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任何人非經前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上開著作,詎其竟基於擅自透過網路重製或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反覆、延續之單一犯意,未經該等公司同意,擅自於民國96年6月中旬某日起至96年7月27日止,在新竹縣○○鎮○○路○○○巷○○○號住處,反覆、延續利用其所有之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先在「MCY論壇」上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影音著作下載並重製於其個人之電腦內,再重製至其以「kehhorng」為帳號之「GOGOBOX」網站提供之個人使用空間(即網路硬碟)(網址:privateboxhttp://gogobox.com.tw/kehhorng)供不特定人下載,復為提高於下開論壇之積分,而以「kehhorng」帳號,在「 伊莉 討論區」(網址:http://www.eyny.com/)、「CKarea娛樂地帶」(網址:http://ckarea.com/bbs/)、「臺灣GoGoBox聯盟」(網址:http://www.gogoboxforums.com.tw/)、「MCY論壇」(網址:http://www.mcy.hk/forum/)、「聖賢論壇」(網址:http://www.sscity.net/discuz/)、「WeVee論壇」(網址:http://www.veevee.net/discuz)、「PLus」內(網址:http://74.53.161.228/)建立超連結,供登入上開論壇之不特定人得以點選超連結至各載點所在之「GOGOBOX」提供之網路硬碟,而得免費下載其所重製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影音檔案,甲○○即以此方式擅自重製、公開傳輸上開影音著作,而侵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6年7月31日12時許,為警於上開住處查獲,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中、 何明達 於偵查中之指訴。
㈢被告甲○○於「GOGOBOX」空間「privatebox」之申請人資
料及申請人IP紀錄、雅虎奇摩帳號「kehhorng」之申請人資料及IP登入紀錄、中華電信寬頻網路用戶資料。
㈣「伊莉討論區」、「CKarea娛樂地帶」、「臺灣GOGOBOX聯
盟」、「MCY論壇」、「聖賢論壇」、「WeVee論壇」及「PLus」網站之網頁列印資料。
㈤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本件受侵害
之電影著作、其著作權人暨侵害物數量清冊、網際網路侵權事實蒐證資料、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桃園分隊偵查報告書及蒐證光碟1片。
三、論罪及科刑:㈠查刑法已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
犯之規定,且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⑴按刪除連續犯規定之修正理由已有「至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之說明。⑵且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數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⑶而重製、公開傳輸多部影片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如將「持續多次重製、公開傳輸行為」評價為數罪,恐與刑罰過度評價禁止原則相悖,並有違憲法所揭櫫之比例原則。基此,本院認被告上開持續多次重製、公開傳輸影片行為,各應僅成立「集合犯」之實質一罪,且重製、公開傳輸影片既屬集合犯之習慣犯的性質,不論於刑法修正前、後均是如此,縱被告於刑法修正前、後各有多次重製、公開傳輸影片行為,本院仍均僅論以一罪(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一罪),以求理論之一貫,而不採「二段併罰說」(按:將於刑法修正前所為數次重製、公開傳輸影片行為論以連續犯;另將於刑法修正後所為重製、公開傳輸影片行為,論以集合犯,再將此二段重製、公開傳輸影片行為,予以數罪併罰,此說就同為多次重製、公開傳輸影片行為,於刑法修正前、後竟異其理論適用,不無矛盾,且依此說之結論,論以連續犯加重其刑後,再予數罪併罰,亦顯然不利於被告)。⑷本案被告重製、公開傳輸影片之最後行為時係於96年7月27日止,乃在刑法前開修正施行後,是本案自應全部適用修正後刑法,無庸再為新舊法之比較,合先敘明。
㈡論罪:
⒈核被告甲○○自「MCY論壇」網站非法重製如附表所示視
聽著作至其所有電腦硬碟及重製至其以「kehhorng」為帳號之「GOGOBOX」網站提供之個人使用空間之行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被告在上開「伊莉討論區」等網站張貼超連結及在「GOGOBOX」網站設立下載點,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直接連線至該電腦下載前揭視聽著作,核其所為係違反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被告於前開時間內先後多次重製、公開傳輸影音著作之犯行,均應視為法律構成要件行為之單數,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均僅受一次之法律評價。
⒉想像競合犯:被告分別以一反覆、延續之重製影音著作或
公開傳輸影音著作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各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⒊數罪併罰: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罪名亦不相同,應予以分別論罪,合併處罰之。
㈢科刑:
⒈主刑:審酌被告枉顧「料理鼠王」、「報應」等影音視聽
著作係他人辛苦之智慧結晶,而非法重製或公開傳輸影片,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已損及該著作權人之權益,且為破壞我國著作權市場秩序,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不僅破壞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亦形成文化進步之障礙,所為究屬非是,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為提昇自己於上開論壇之積分、犯行之期間,其犯罪手段平和,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⒉緩刑: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因思慮不周而罹於刑責,經此偵查程序及科刑判決後當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本院認為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柯雅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告侵權之視聽│著作財產權人│││著作││├──┼───────┼───────────────┤│1│料理鼠王│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報應│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3│終極警探4.0:│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危機││├──┼───────┼───────────────┤│4│王牌天神2│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5│勾引陌生人│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6│衝浪季節│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7│關鍵下一秒│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8│索命黃道帶│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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