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9號
原告 龍國清
訴訟代理人 李宜真 律師
吳存富 律師
上1人之
複代理人 葉怡彤 律師
張媁婷 律師
被告 林光漢 (已歿)
訴訟代理人 林素秋
被告 林建興
兼上1人之
訴訟代理人 蔡麗華
被告 李貴秀
黃壹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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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1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鳴華
林彥任 (林其禎之繼承人)
林鈺珊 (林其禎之繼承人)
林郁淩 (林其禎之繼承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憲群
被告 林依忞 (林其禎之繼承人)
張庭瑋 (林其禎之繼承人)
林彥閔 (林其禎之繼承人)
林彥甫 (林其禎之繼承人)
林彥廷 (林其禎之繼承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智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20日宣判,茲因被告林光漢於辯論終結前死亡,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