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9號

原告 龍國清

訴訟代理人 李宜真 律師

吳存富 律師

上1人之

複代理人 葉怡彤 律師

張媁婷 律師

被告 林光漢 (已歿)

訴訟代理人 林素秋

被告 林建興

林樣

林河杉

林柏助

林佑龍

林再欽

林曉梅

林再耘

兼上1人之

訴訟代理人 蔡麗華

被告 李貴秀

林祐生

林祐緯

林祐仲

林青慧

呂靜妍

林炎星

陳重熙

龍林莑

謝麗玲

黃怡千

黃壹亭

永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1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鳴華

被告 林彥睿林其禎 之繼承人)

林彥任 (林其禎之繼承人)

林鈺珊 (林其禎之繼承人)

林郁淩 (林其禎之繼承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憲群

被告 林依忞 (林其禎之繼承人)

張庭瑋 (林其禎之繼承人)

林彥閔 (林其禎之繼承人)

林彥甫 (林其禎之繼承人)

林彥廷 (林其禎之繼承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智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20日宣判,茲因被告林光漢於辯論終結前死亡,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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