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0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0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083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陳報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㈡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8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合計新
臺幣500,000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借據規定;嗣於九十五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並簽立協議書,約定協商還款條件如協議書內容。詎料債務人仍未按時繳納協商所應分期償還款項,尚欠本金新臺幣252,594元整,及自民國98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沈淑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