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3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彭明珠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鳳翼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周榮順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043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鄭玉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