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伍仟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參仟
捌佰零參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