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依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處斷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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