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54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安嘉輔佐人即被告之姊涂玉嘉
被告之弟 涂隆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龍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安嘉責付予涂隆嘉及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號四樓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上列被告涂安嘉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疑重大,原羈押之原因現仍存在,惟本件審理程序業已終結,復經本院聯繫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該院精神部願意提供被告持續、規律之精神醫學專科之評估與治療,而輔佐人涂隆嘉亦於本院審理中表明願意協助被告就醫,被告在責付予輔佐人涂隆嘉及限制住居之情況下,應無影響本案審判、執行之虞,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被告於責付予輔佐人涂隆嘉及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路○○○○號4樓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