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二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陳德民法官孫曉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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