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11號聲請人 王孔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50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書記官曾怡婷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板橋江翠郵局板橋第二十一支局曹美慧 板橋文化路郵局107年8月3日100,000元IO517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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