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即原告 田正山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月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148元,上訴人於同年5月5日收受該裁定,惟其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上訴顯不合法,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