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李良駿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良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李良駿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刑字第00000000號),檢察官將其釋放,而該受刑人已經逃匿,應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其於偵查中自行繳納保證金1萬元後交保,嗣由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73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及發函通知若未到案執行將沒入保證金,受刑人均未到案,且受刑人目前另案通緝中,此有上開繳納保證金收據、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6份、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2份在卷可參,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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