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9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請求利率究為多少?
三、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原本三件。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莊福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