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0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徐美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乃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肆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