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9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750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劉書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肆萬零捌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參仟陸佰元、違約金肆仟零捌拾貳元;(二)陸萬柒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參仟壹佰伍拾元、違約金柒仟零肆拾捌元;
(三)參萬參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肆仟元、違約金參仟參佰壹拾捌元;(四)參萬捌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參仟陸佰元、違約金參仟捌佰柒拾參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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