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71號原告 蕭力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