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5號聲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勤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