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 朴簡 移調字第1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0月31日下午2時50分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
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黃郁萍
通 譯 陳穗齡
調解委員 黃金山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法官命兩造陳述聲請調解事項及所主張之事實理由與證據。
聲請人
陳述與調解聲請狀所載同。
調解委員、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調解成立。
調解委員、法官
參酌兩造意見,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成立內容如下所載。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意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前騰空遷讓門牌號碼嘉義縣
東石鄉港口村52之2號房屋。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右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調解委員 黃金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