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407號聲請人 許芳瑞 律師即 林陳碧霞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林陳碧霞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林陳碧霞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肆萬零貳佰壹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林陳碧霞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241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陳碧霞之遺產管理人,即進行聲請公示催告、清查財產、就被繼承人名下不動產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清查社股金額及存款、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等,而被繼承人名下之不動產,現進行強制執行拍賣中,社股及存款則預計提領後交付債權人等語,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416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107年度司家催字第190號民事裁定、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土地登記謄本、規費收據、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函、遺產清冊、遺產稅申報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通知等文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林陳碧霞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年度司繼字第2416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事務,包含聲請公示催告、清查遺產、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收受強制執行事件文書、處理社股及存款清償債務等,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合計為40,215元,應屬適當,至於公示催告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程序費用1,500元,均已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由被繼承人林陳碧霞遺產負擔,無須重複列計,其餘費用應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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